根据你公司报送的《福建豪邦化工有限公司55kt/a环氧氯丙烷原料工程技术改造项目(70kt/a甘油提纯装置)环境影响报告书》,以及《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闽环发〔2014〕13 号)等相关规定,我局对你公司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进行了审查,意见如下:
一、你公司50kt/a甘油提纯装置生产线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:二氧化硫24.88吨/年,氮氧化物13.12吨/年,COD3.438吨/年,氨氮0.037吨/年。
二、该项目属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,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,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;该项目位于新罗区雁石镇龙雁经济开发区处,不处于城市建成区,在工业园区内,位于重点流域上游。
三、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,COD按1.2倍调剂,氨氮按1.2倍调剂。即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:二氧化硫24.88吨/年,氮氧化物13.12吨/年,COD 4.1256吨/年,氨氮0.0444吨/年。
四、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。所需申购的总量可以来源于除火电行业削减量。
五、你公司凭本意见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所需总量。
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
2018年9月12日